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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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肖响华律师:邓某3.5亿网络刷单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二审成功辩护,从轻处罚,减刑3年1个月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4-21

涉案金额高达3.5亿余元的网络刷单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行为定性应属“非法经营罪”抑或“虚假广告罪”。一审法院认定邓某等五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邓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万元。经辩护肖响华律师在二审中系统论证行为性质、法律适用及金额认定问题,东莞市中级人min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虚假广告罪,减刑3年1个月,刑期大幅降至一年十一个月,罚金降至100万元

【基本案情】

(一)平台运营与行为模式

自2021年起,邓某伙同他人在东莞市成立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在2022年5月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润*公司。两家公司均通过组织刷手为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商家进行虚假交易并发布虚假好评,以此提升商家商品的销量和信誉,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牟利。公司内部设有财务、派单、业务联系、售后评论等完整分工。至案发时,百舸公司收取刷单费用合计3.5亿余元,润*公司收取1400余万元。

(二)一审指控与判决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邓某等五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五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三)二审辩护与逆转结果

邓某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人肖响华-律师在二审中围绕罪名定性、金额认定、量刑过重等核心问题展开专业辩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的意见,并对犯罪金额予以重新认定,最终对邓某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100万元;其余上诉人也均获得刑期、罚金的大幅降低。

【律师办案手记】

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一场为“正确定性”而战的艰难跋涉、接手此案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近乎“绝境”的局面:一审判决已经作出,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如山般压在当事人身上,六年刑期与百万罚金几乎将他压垮。家属的焦虑与当事人的绝望,是我们在阅卷之外,感受到的最真实的分量。

我们深知,在二审阶段挑战一审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度极大。但反复研读一审判决书和全部卷宗后,一个信念愈发坚定:本案的定性错了。将本质上属于“虚假宣传”的刷单行为,生硬地套入“非法经营”这个“口袋罪”,不仅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更直接导致了量刑的显著失衡。

我们的辩护策略必须纯粹而精准:放弃枝节纠缠,直击案件核心——罪名定性。我们系统地构建了论证体系:从行为本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到完全契合虚假广告罪的法律特征;从质疑金额认定的证据基础,到援引立法轻刑化趋势和本地类案同判先例。我们提交的辩护词,更像是一篇旨在厘清法律界限的论文。

庭审交锋激烈而焦灼。当我们在法庭上清晰陈述“刷单的本质是制造虚假信息,而非违反特许经营规定”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官专注的神情,更是当事人眼中重燃的希望。当收到二审判决书,看到“撤销原判、改判虚假广告罪”的结论时,我们深知,这不仅是一场诉讼的胜利,更是对“罪刑法定”和“罚当其罪”原则的坚守。

【核心辩护要点与裁判要旨】

(一)罪名之辩:从“非法经营”到“虚假广告”

辩护逻辑:行为本质不符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指出,网络刷单本质是组织虚假交易,并非《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该行为未违反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为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罪特征:刷单行为实质是帮助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提升商品信誉和销量,欺骗、误导消费者,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涉案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包含广告代理,其作为广告经营者,主体适格。

遵循立法趋势与类案同判原则:辩护人援引《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经营成品油、药品等行为轻罪化的立法精神,强调防止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同时提交东莞地区同类刷单案件以虚假广告罪判处的生效判例,主张司法裁判标准应统一。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定,邓某等人组织刷单使得网店商家拥有虚假销售记录和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行为。该行为虽有信息服务成分,但主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沟通完成,不能认定为需要申请许可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故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虚假广告罪。

(二)金额之辩:涉案金额的精准核定

辩护关键:

质疑金额认定依据:辩护人指出,一审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6700万元,仅依据公司内部电子表单统计,缺乏银行流水、商家对账单等客观证据印证,亦未经司法审计,证据基础薄弱。

论证计算逻辑错误:通过数据比对,指出公安机关统计的刷单佣金占支出比例(15.49%)与案发前后数日的实际比例(约1.7%)存在巨大矛盾,且据此推算的单笔佣金高达34.86元,与被告人供述的7-19元严重不符,证明统计结果失真。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对在案业务文档重新统计核对,认定百舸公司违法所得约为2000万元,纠正了一审关于金额的认定,为准确量刑奠定了基础。

(三)量刑之辩:罚当其罪的综合考量

辩护主张:

罪名变更导致量刑基准降低:虚假广告罪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远低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为五年以上)。

罚金刑应合理调整:辩护人提出,在原审未查明个人违法所得且上诉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判处150万元罚金明显过高,远超其承担能力,应予大幅调低。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在改变罪名的同时,综合考虑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赃情节等,对主刑及罚金刑均依法予以减轻,其中邓某的罚金由150万元降至100万元。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