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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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涉嫌传播性病罪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2026-04-20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张三在东莞市自家公司内被厦岗派出所公安人员带走,理由是其涉嫌传播性病罪。张三此前在公司正常工作,无违法犯罪前科。公安机关指控张三于2025年10月与一名网上认识的女性自愿发生一次性关系,张三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及梅毒,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扣押了张三的手机,调取其聊天记录及医院检查报告。

【办案手记】

张三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张三,全面听取其陈述,核实案件细节。通过会见了解到公安机关的主要证据为张三自认的病史、聊天记录及医院检查报告,但辩护人发现本案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根本性错误:传播性病罪的构成必须以“卖淫、嫖娼”为前提,而本案中张三与被害人系非交易性私密关系,完全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会见张三陈述

张三承认自己于2020年确诊HIV、2023年确诊梅毒,但长期规范服药治疗,病毒载量持续低于40拷贝/mL(远低于医学公认的200拷贝/mL无传染性标准)。其与被害人系网络相识后自愿发生一次性关系,全程正确佩戴安全套,无破损、无脱落。双方无任何金钱、财物、红包等交易对价,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被害人经检查未感染HIV及梅毒,无实际危害后果发生。张三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侦查。

辩护人据此形成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一)客观行为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二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卖淫、嫖娼的核心特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张三与被害人系网络结识后自愿发生关系,无任何交易合意与对价支付,属于非交易性私密关系,完全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依法不构成本罪。

(二)医学上无实际传播风险,无刑事可罚性

依据《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24版)》及国际共识:HIV病毒载量持续低于200拷贝/mL,通过性行为不具有传染性。张三长期规范治疗,病毒载量稳定低于40拷贝/mL(根据张三会见时陈述及病历记录),且全程佩戴安全套,客观上无传播艾滋病及梅毒的可能,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危险行为属性。

(三)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被害人未因双方性行为感染艾滋病及梅毒,无任何伤害后果。主观上,张三明知自身病情,长期服药、全程戴套,积极防范传播风险,并非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因此,张三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社会危害性极低,无羁押必要性

张三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侦查,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风险。其身患HIV、梅毒、糖尿病,需持续规律服药与定期复查,羁押场所难以保障规范治疗,存在健康风险。对其继续羁押既无必要,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处理结果】

2026年4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作出东公取保字[2026]31**3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张三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6年4月8日起算,缴纳保证金贰仟元。同日,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东二看释字[2026]05**1号《释放证明书》,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由予以释放。张三在被羁押13天后重获自由。

备注: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是阶段性结果。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