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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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易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获从轻处罚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2026-04-20

犯罪嫌疑人易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货款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检察院以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建议3-10年)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肖响华律师通过精准分析辩护:易某作为外贸主管的职务便利、涉案财物归属及行为手段特征,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实现罪名变更及刑期"断崖式"降低,依法从轻处罚(原指控量刑建议3-10年,实际判处有期徒刑1年)

基本案情

(一)主体关系

被告人易某原系东莞市某彩公司外贸主管,负责客户开发、订单跟进及货款催收等工作;被害单位为某彩公司;关联主体包括客户的某发公司、公司总经理张某、财务人员及证人何某等。

(二)争议行为

2018年10月间,易某利用其外贸主管身份,通过以下方式占有公司货款共计212,354.9元。

2.1虚构代英国客户Zaid向浙江某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事实,诱使总经理张某签署付款申请单,将35,800元转至其控制的周某账户;

2.2伪造某彩公司收款委托书,指示某发公司将货款订单号P***10的23,811.9元、P***5的45,822.9元、P***17的106,920.1元,分别转至其控制的陈某账户,上述款项均被易某用于赌博挥霍。

(三)程序进展

2018年11月14日,易某主动至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北栅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其家属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2019年4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建议3-10年)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手记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通过三次会见被告人、六次查阅卷宗、与被害单位代表沟通核实,逐步构建"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双轨策略:

(一)定性辩护:突破"诈骗"指控的核心逻辑

针对公诉机关"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指控,辩护团队重点论证易某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

1.被害对象特定性:通过梳理资金流向(某发公司支付的是某彩公司应收货款)、供货关系(某彩公司已履行订单义务)及退赃主体(易某家属向某彩公司退赔),锁定被害单位为某彩公司,而非某发公司,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对象要件。

2.职务便利关键性:结合易某劳动合同(明确其"负责货款催收")、历史交易记录(此前均由其提交收款账户)及证人证言(客户证实"易某系某彩公司对接人"),论证其提交收款账户、申请付款等行为系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而非单纯依靠虚构事实的普通诈骗。

3.手段包容性:援引刑法理论及立法沿革(职务侵占罪未限定非法占有手段),指出"诈骗手段"可作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只要该手段与职务便利直接关联。本案中,易某伪造委托书、虚构付款事由的行为,本质是利用职务形成的"表见代理"地位,截留本应由公司收取的款项。

(二)量刑辩护:多维度挖掘从宽情节

自首情节:通过到案经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讯问笔录(首次供述即完整交代四次侵占事实),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论证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退赃情节:提交家属与某彩公司的退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全额退赔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符合"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量刑指导意见;

主观恶性:调取易某无犯罪前科记录、公司出具的《员工表现证明》(案发前工作表现良好),结合其赌博致资金链断裂的偶犯动机,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庭审策略:针对公诉人"易某伪造公章应构成诈骗"的质疑,辩护团队动态回应控方

1.现有证据(未对《收款委托书》公章进行真伪鉴定)不足以证明公章系伪造;

2.即便公章系伪造,易某作为外贸主管,基于职务便利已实际掌握公司对外收款的"表见代理权",客户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账户代表公司意志,故涉案款项本质仍属公司财物,伪造公章仅为实现职务侵占的手段,不影响罪名定性。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作为外贸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结合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2019)粤1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易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