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怀希|时间:2024年04月25日|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浏阳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122号
原告:刘XX,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XX7、8、9、11楼。
负责人:谢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罗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XX
书 记 员 邓丽琦(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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