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金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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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作者:褚金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0次举报
2023-03-13

一、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1、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1、连带担保责任由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约定而成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而成。

2、由连带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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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金潇(15824372020),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诉讼类业务,擅长刑事辩护,金融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抵押担保、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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