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8 年 6 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俩准备买一辆车,两人通过信用卡透支18万余元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同时以该车辆向海宁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海宁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赵先生对该保证提供反担保。此后,由于张先生与王女士没有按期归还透支款,海宁某担保公司分四次将10万余元债务全部代偿完毕。代偿后,该担保公司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王女士归还代偿款10万余元,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6千余元,要求赵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对奔驰汽车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宁某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张先生、王女士向海宁某银行归还了透支款,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主张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赵先生向海宁某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海宁某担保公司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请,符合《民法典》第 700 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最终,海宁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王女士偿还海宁某担保公司代偿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李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宁某担保公司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