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存在潜在的安全事故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者与管理者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比例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商定。 受害者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基本上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其监护人有明显过错的除外,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要具体视其过错的大小进行酌定。
李伟达律师
发布者:李伟达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2日 86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存在潜在的安全事故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者与管理者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比例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商定。 受害者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基本上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其监护人有明显过错的除外,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需要具体视其过错的大小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