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当事人被外派至广州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后用人单位以其存在外部持股、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单方将其调离原工作地点及岗位,安排至其他地点从事后台维护工作。当事人书面拒绝该调岗安排。用人单位遂以其未到新岗位报到、连续三天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仲裁,主张系违法解除。
结果: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认为,调岗涉及工作地点、岗位、内容等重大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协商一致,其单方调岗决定缺乏依据。在此前提下,我方当事人拒绝到岗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代理要点:代理策略清晰地将争议分解为两个逻辑步骤:首先,固定并挑战调岗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指导当事人及时出具书面的《调岗拒绝函》,明确表达了异议,并锁定“未经协商”这一程序瑕疵。其次,切断“旷工”与解雇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在调岗本身不合法的情况下,所谓“新岗位”并非员工的合同义务,未到岗行为不具备可责性,从而彻底否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本案典型地体现了在处理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时,首要审查调岗本身的合法性,不合法的调岗指令不能产生新的劳动义务。
华荣广州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