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应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认定双方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警对于事故责任未做认定的情况
应结合各方证据进行判断,如基本能证明碰撞发生,但无法确认具体原因或责任的,原则上同种交通工具责任各半承担;非同种交通工具,由机动车方举证非机动车方存在违法行为,如不能提供,一般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参与度对于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不影响责任比例。具体操作中建议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1)年老体弱,存在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
(2)特殊体质,天生某些身体机能与常人相较有异;
(3)原有疾病,侵权行为诱发了自身疾病或者侵权行为是产生病理症状的次要因素;
(4)原有残疾或者原有旧伤,侵权行为加重了残疾等级或者导致了功能受限情况加重;
(5)老年人因侵权行为需要治疗,在治疗时诱发了老年病,使得损害后果加重。
前述第(1)、(2)种情况不再区分原因力,第(3)、(4)、(5)种情况建议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可以全额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定型化赔偿的项目,可参照原因力鉴定的意见,酌情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李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