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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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作者:李萍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6次举报
2025-03-06

一、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应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认定双方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警对于事故责任未做认定的情况

应结合各方证据进行判断,如基本能证明碰撞发生,但无法确认具体原因或责任的,原则上同种交通工具责任各半承担;非同种交通工具,由机动车方举证非机动车方存在违法行为,如不能提供,一般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参与度对于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不影响责任比例。具体操作中建议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1)年老体弱,存在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

(2)特殊体质,天生某些身体机能与常人相较有异;

(3)原有疾病,侵权行为诱发了自身疾病或者侵权行为是产生病理症状的次要因素;

(4)原有残疾或者原有旧伤,侵权行为加重了残疾等级或者导致了功能受限情况加重;

(5)老年人因侵权行为需要治疗,在治疗时诱发了老年病,使得损害后果加重。

前述第(1)、(2)种情况不再区分原因力,第(3)、(4)、(5)种情况建议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可以全额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定型化赔偿的项目,可参照原因力鉴定的意见,酌情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李萍律师,执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秉承执业理念:不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1371520********95 婚姻家庭、离婚、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