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的复合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一类典型的复合之诉,此类案件除要解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等一般性问题,还要解决涉及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比如对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等。仅就保险法律关系内部而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定位、处理原则与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前者从社会利益着眼,侧重受害者权益保护;而后者从意思自治着眼,侧重合同风险及权益平衡。此外,复杂交通事故导致的责任分配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难度。
因此从整体而言,相对于其他侵权类案件来说,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进而引发权益平衡的困境更加凸显。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法院在充分尊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在合理保障受害人权益,切实发挥保险制度作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规范引导社会行为等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二、责任主体的复杂性
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目标,实质是解决赔偿责任在不同主体间的分担问题。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必然导致涉案主体的复杂性,而车辆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又使得法律责任之体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强。法院对于责任肢体的审查,是在理清侵权责任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受害人的损害由谁承担,因此必然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内,责任主体的赔偿顺序与范围。指向车辆所有权的审查包括车辆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挂靠人、被挂靠人、被套牌人等情形;指向侵权关系的审查包括实际驾驶人、雇主、试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培训机构等情形;指向保险责任主体审查包括投保义务人、保险公司等。此外还存在道路救助基金等第三方主体的加入。各类主体进入审理环节会牵涉各种程序与实体问题,对审理流程提出更高要求。
三、程序出现明显分流
虽然该类案件法律关系与涉案主体复杂,但审判实践却呈现出高度繁简分流的倾向。损害标的较小的案件,诉调模式成熟,保险理赔快捷,各方对于法院处理结论认可度高,因而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能够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化解。全国部分地区法院结合自身特点,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不同的交通事故简易处理方式,如在交警队派驻专项合议庭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鼓励保险行业协会参与调解,或采取信息化审理手段等。这些创新模式不仅使审理流程快捷简便,更使裁判结果的可靠性与可预见性大大提高,同时极大缩短了事故处理与理赔时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复杂事故或损害标的较大的案件,法院在查明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成因、损害后果、参与度等专业问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增加了审理流程的复杂度。近年来,部分鉴定机构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案件重新鉴定数量有增加趋势,影响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预期,法院处理矛盾的风险增大。
李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