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 孙科律师
前言
本人孙科,执业于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筑工程法律赛道,专项处理各类工程款纠纷、工程执行案件,熟悉建筑工程从项目洽谈、施工合同签订、现场施工计量、进度款拨付、竣工结算直至强制执行的全流程实务规则,精通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工程类案件办案要点,累计办理大量工程款拖欠、工程价款核算、执行财产处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疑难工程款纠纷案件。
结合多年处理建筑工程案件的实务经验,我发现绝大多数建设工程诉讼、执行案件,核心矛盾都集中在工程款支付环节。很多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因不熟悉工程款法定结算方式,签订施工合同时付款节点、结算标准约定不清;部分建设单位刻意拖延计量、拖欠进度款、拒付竣工结算款,进而激化工程款纠纷,衍生停工、索赔、起诉、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工程款是建筑工程项目运转的核心资金,直接关系建材采购、农民工工资发放、施工企业生存,理清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建设单位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最关键的一环。
本文结合住建部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民法典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人处理建筑工程欠款、执行案件的实操经验,全面梳理建筑工程四大类工程款支付结算模式,逐条拆解建设单位拖欠进度款、拖欠竣工结算款需要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同时融入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执行实操要点,为施工企业、发包方规避工程价款法律风险提供完整法律参考。
一、建筑工程领域主流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
在全部建筑工程项目交易中,工程款结算方式直接决定双方资金给付节奏,也是绝大多数工程款纠纷的高发分歧点。依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相关规定及通用施工合同范本,当前建筑市场通行结算方式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另行约定结算方式四类,不同结算模式适配不同规模、不同工期的建筑工程,每一种模式的适用场景、实操流程、潜在工程款纠纷风险各有不同。
(一)按月结算:大型建筑工程最常用付款模式,工程款纠纷证据留存优势明显
按月结算是住宅楼盘、商业综合体、市政基建等大型建筑工程首选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标准操作规则为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工程款,每月月底由监理单位核验当月实际完工工程量,以工程师确认的有效工程量作为计价依据核算当月进度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完成后统一办理竣工结算、结清尾款。
完整实操流程为:承包人每月整理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单等全套施工资料,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监理及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剔除质量不合格、未完成验收的无效施工部分,出具月度工程量确认单;双方依据确认工程量计算当期应付进度款,扣除前期预支款项、合同约定质保暂扣金额、施工违约罚款后支付月度工程款。待整个建筑工程竣工、双方完成竣工造价审核后,汇总全部已付月度进度款,核算工程总价款,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该模式适配工期一年以上、体量较大的建筑工程,能够按月回笼资金,缓解承包人垫资压力,保障项目持续施工。从工程款纠纷诉讼角度来看,按月结算会形成每月固定的工程量确认单、付款凭证、沟通函件,完整证据链条清晰,一旦建设单位拖欠进度款引发工程款纠纷,承包人举证难度更低。但实务中大量工程款纠纷源于建设单位恶意拖延月度工程量审核,以核对造价为由无限压减当月应付工程款。因此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务必补充约定监理、甲方计量审核时限,明确逾期未核对工程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申报工程量,提前规避拖欠进度款风险。
(二)分段结算:按建筑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付款,中小房建、基建项目广泛适用
分段结算不按照自然月份划分付款周期,而是以建筑工程实体施工形象进度作为结算节点,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提前划定多个施工阶段,单一阶段全部完工并通过阶段性验收后,单独结算、拨付该阶段工程款,是多层住宅、高层建筑、公路市政等建筑工程常用结算方式。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建筑工程有成熟的分段划分标准:普通民用建筑、工业厂房类建筑工程,一般划分为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四大结算阶段,每一阶段完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常以完工楼层作为分段节点,如每完成 5 层、10 层施工即开展一次结算;公路、道路等市政建筑工程,主要分为路基基础层、路面面层两大结算段,配套绿化、管网附属工程单独设置付款节点。
分段结算以可视化施工成果作为付款依据,双方对完工范围争议相对较小,但也是工程款纠纷高发模式之一。大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仅笼统约定 “主体完工付款”,未明确阶段完工验收标准、甲方组织验收时限,不少建设单位为拖延付款,长期拒绝开展阶段性验收,人为阻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承包人迟迟无法回款,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造价鉴定解决工程款纠纷。结合我办理的大量建筑工程执行案件来看,采用分段结算的项目,合同中必须增设约束条款: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阶段完工验收申请后 7 日内组织联合验收,逾期不验收即视为该阶段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对应阶段全部工程款,以此杜绝甲方恶意拖延验收、拖欠工程款。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短期小型建筑工程专用结算方式,工程款回款风险最高
竣工后一次结算仅适用于建设规模小、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简易建筑工程,实操规则为施工全过程发包人分多次小额预支工程款,不按月、不分段开展正式价款结算,待全部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双方统一核算全部工程量与总造价,扣除施工期间所有预支款项,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该结算方式多用于小型修缮工程、单层简易厂房、小区围墙改造、局部室内装修等小型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偏低,简化按月、分段结算流程,降低双方日常沟通成本。但该模式下承包人垫资压力极大,整个施工周期人工、材料、机械成本均由施工方先行垫付,极易催生大额工程款纠纷。从我处理的工程款纠纷执行案件来看,采用竣工一次性结算的项目,一旦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项目完工后无力一次性付清全款,发包方名下可执行财产往往较少,施工企业胜诉后债权兑现难度远高于按月、分段结算的建筑工程。建议采用该结算模式的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高额工程预付款,降低全额垫资风险,同时严格限定竣工结算审核期限,防止甲方竣工后无限期拖延结算,诱发工程款纠纷。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建筑工程个性化付款模式,极易暗藏工程款纠纷隐患
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项目规模、甲方融资、销售回款情况,自主约定个性化工程款支付、结算方案,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这也是实务中花样最多、争议最复杂的结算类型。
市场中常见特殊结算方式包括:按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回款比例同步支付工程款、依托项目融资放款节点拨付价款、竣工后分多期逐年付清工程款、以房产折价抵偿工程款(以房抵债)等。其中以房抵债是房地产类建筑工程最普遍的特殊结算约定,也是工程款纠纷重灾区。我代理过多起因以房抵债引发的建筑工程欠款案件,多数纠纷根源在于合同约定模糊:仅简单写明房屋抵扣工程款金额,未约定房屋网签备案时限、过户税费承担、房屋无法交付时恢复现金付款等核心条款。后续开发商房屋无法办证、无法网签,施工企业既收不到房产,也无法索要现金工程款,维权周期漫长。双方自行约定特殊工程款结算方式时,必须细化全部履约细则、明确违约处置方案,从合同层面规避后续工程款纠纷。
二、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与合同违约责任,工程款纠纷核心维权依据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最高法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分为逾期支付进度款、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两种情形,两类行为对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维权路径、工程款纠纷诉讼及执行权利存在明显区分,结合本人处理工程款纠纷案件实务逐一说明。
(一)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建筑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通用施工合同范本对建筑工程进度款支付设置明确时限约束:双方完成月度、分段工程量计量确认后的 14 天内,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无特殊相反约定时该条款直接约束发包人与承包人,也是绝大多数进度款类工程款纠纷的裁判依据。
承包人催告付款权利建设单位超过 14 天约定期限未拨付建筑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书面向建设单位发送付款催告通知,明确拖欠工程款金额、逾期天数、限期付款时间,该书面催告函是后续工程款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协商延期付款机制建设单位收到催告通知后仍无力足额支付工程款,可主动与承包人协商签订书面延期付款协议,只有取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才能顺延工程款支付期限;若未达成延期协议,甲方不能单方面拖延付款。
承包人停工权与甲方全部违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项目施工资金无法保障、工程难以继续推进的,承包人有权单方停止施工。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工窝工损失、设备租赁闲置费用、建材保管损耗、工期延误成本等全部经济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包人可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一并主张上述赔偿。
(二)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产生的竣工结算款拖欠,是标的额更大、处理更复杂的一类工程款纠纷,法律及施工合同范本针对竣工结算款逾期给付设置双重违约责任,同时赋予承包人法定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追回大额工程款的核心保障。
逾期支付结算款利息责任建设单位完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套结算资料后,应当在 28 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若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自第 29 天起,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全部工程价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与拖欠工程款本金可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
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处置权利与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未足额付清竣工工程款,承包人拥有两项法定维权途径,完美适配工程款纠纷诉讼与执行阶段:第一,协议折价处置工程。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将案涉建筑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拖欠工程款;第二,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双方无法就折价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提起工程款纠纷诉讼,胜诉后申请人民法院对案涉建筑工程进行司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其他普通债权,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债权在执行阶段顺利兑现。
结语
在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合作中,工程款支付规则是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预防、化解工程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阶段,应当结合项目工期、体量合理选择工程款结算方式,细化计量、验收、付款时限条款;一旦出现建设单位拖延、拖欠工程款情形,及时留存催告函、工程量单、结算资料等全部证据,通过停工索赔、起诉追索工程款、主张逾期利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维权。
本人深耕建筑工程与执行案件 多 年,长期处理各类工程款纠纷,熟悉从合同审核、诉讼代理到强制执行全流程法律服务,能够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抓取有利证据,帮助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高效追回拖欠工程款,妥善解决各类建筑工程价款争议。
孙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