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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规定劳动者年度内中途离职就不再计发年终奖

发布者:汪承志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9人看过举报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

  奖金可以纳入工资范畴,但用人单位也有权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对于奖金的发放和领取条件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和意思自治的合意。只要奖金分配方式,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且分配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公司制定“对于年终奖发放前已经离职的员工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定是合法的。但并不代表劳动者完全失去胜诉的机会,法官仍会将离职原因作为关键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审理。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年终奖争议时,法院的重要依据就是企业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年终奖属于企业提供的员工福利,一般由企业“说了算”。目前主要有三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不同方式年终奖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1、绩效考核。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公司业绩结果来发放绩效奖金。

  2、红包。由老板给员工发放不确定数目的红包。

  3、年底双薪。所谓双薪,其实就是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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