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些人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抚养孩子,后来又想要抚养,那么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
郑先生与余女士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0月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小郑由余女士直接抚养,郑先生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0元。郑先生以儿子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郑由郑先生直接抚养。余女士:离婚后,孩子都是随我生活,离婚时虽然约定孩子爸爸要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他未给付过抚养费,他爸爸没有抚养的能力,其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泰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本案郑先生与余女士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小郑一直随余女士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小郑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且余女士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未降低,而郑先生目前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不稳定,若变更由其抚养,小郑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小郑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郑先生提出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没有特殊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双方应从如何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到孩子及己方的未来生活。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有下列几种情形: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直接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除外。(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有下列因素,可优先考虑为直接抚养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