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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被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期限

发布者:张坤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64人看过

来源:华律网整理

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自受胁迫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为尽快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关于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计算被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期限

1、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自受胁迫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为尽快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类型及除斥期间有哪些

1、相对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2)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

4)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

2)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

3)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

4)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1)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3)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4、三者的区别和联系:

1)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

2)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

3)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

4)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

5)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仅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我们要注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及破产撤销权的撤销期限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撤销的时候,首先要对撤销类型进行判断,如果是相对人的撤销权,排斥期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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