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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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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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夫妻二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孟庆扬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2年2月,原告与被告富豪装饰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9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前期款项64000元支付给了富豪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个人账户。富豪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多次延误工期,直至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经查,富豪装饰公司股东有2人,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23年1月将富豪装饰公司、2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陈某峰、陈某梅,被告陈某峰陈某梅系夫妻关系,该公司为二人婚后设立,故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某峰、陈某梅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本案中原告的装修款均转至被告陈某峰的微信账号内,故被告陈某峰、陈某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孟庆扬律师,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