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庆扬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2年2月,原告与被告富豪装饰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9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前期款项64000元支付给了富豪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个人账户。富豪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多次延误工期,直至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经查,富豪装饰公司股东有2人,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23年1月将富豪装饰公司、2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陈某峰、陈某梅,被告陈某峰与陈某梅系夫妻关系,该公司为二人婚后设立,故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某峰、陈某梅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本案中原告的装修款均转至被告陈某峰的微信账号内,故被告陈某峰、陈某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