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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区别

作者:唐永久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5次举报
2026-01-21

一、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区别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效果。

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它要求加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即使损害是由加害行为造成的,加害人也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行为人就需承担责任,这种责任通常与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

此外,过错推定原则允许加害人提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等,而适用无过错责任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主张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有关过错推定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广泛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过错责任的推定情况来进行办理,在认定了过错的责任后,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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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久律师,浙江大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劳动工伤等各类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9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浙江大初律师事务所
1330120********39 侵权、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