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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错致3岁女孩死亡,被判赔78万!

发布者:陈晓鹏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582人看过

3岁女孩小雨(化名)在送往福建省儿童医院就诊106天后,被宣布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女孩父母认为院方在诊疗中存在多个过错,便起诉了医院。

2022121日,当地法院判决,认定福建省儿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未按说明书用药、诊断疾病有所延迟等诊疗过错,该过错与小雨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之间。

最终,法院认定福建省儿童医院对小雨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须赔付小雨父母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8万余元。

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患者和家属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伤害,也对医疗行业的声誉和信任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满足以下3个条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

2、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患者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这些人员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要求医疗行为违法相关规定。

这里的相关规定,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既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的相应规定。

3.主观上由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这里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意思是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伤害患者的主管故意;此外,还要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个条件与前三个条件一样,也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后果,则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同样,如果只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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