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苏广文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5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山东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X酒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X某实施猥亵。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X某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诉请惩处并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家中有孩子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酒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通过亲脖子、乳房、摸下体等方式对某女士实施猥亵。
另查明,被告人张X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害人X某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X系自首、认罪认罚,对张X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