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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忠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

发布者:马兵涛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663人看过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发生着改变,呈现出自由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中,由于婚外情等问题对婚姻带来巨大的冲击,有人选择在婚姻受到冲击时签订协议。本文将讨论协议的选择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一、协议的种类

常见的协议是忠诚协议和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的,协议有效并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协议效力问题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关于该协议的效力,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肯定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定说认为,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强行限制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是违背宪法的。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该协议有很大的概率被认定为无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8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四,认为忠诚协议不受保护。

约定财产协议的效力是有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该协议的表现形式是财产分割,所以有赠与协议的界限不明的问题。若认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间赠与的,则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该条规则由于并未特别区分夫妻间赠与和民事平等交易主体间的一般赠与,参照合同编规则,夫妻间赠与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前可以撤销,表明了夫妻间赠与不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中亦基本遵循此裁判规则。如若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结论

婚内协议的形式有夫妻忠诚协议和约定财产协议两种形式,但是夫妻忠诚协议不被支持的概率很大,所以建议使用约定财产协议。但是要注意使用约定财产协议的时候要写明协议的名称,不然会和赠与协议混淆,影响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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