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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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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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的原告在主张工程价款时应正确履行举证义务

发布者:张宝魁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587人看过

远通大厦外墙装饰工程纠纷一案的办案体会

案情简介:2009年1月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与河北远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签订一份远通大厦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外墙装饰平米数计价结算工程款。工程施工完毕时已属延期交工,华峰公司上报工程结算价1700万元,远通公司审核后只认可1090万元,故认为工程款已实际支付工程款1120万元,超付了30万元不再追回。华峰公司与远通公司交涉无果后遂起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远通公司给付其剩余工程款58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时法官当庭释明原告,由于被告远通公司不认可原告华峰公司上报的工程款结算价,故本案原告华峰公司应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确认最终应结算的工程价款数额,但是原告华峰公司却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峰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华峰公司接到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开庭时

主办法官再一次当庭释明上诉人华峰公司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如果上诉人华峰公司放弃工申请程造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原告华峰公司当庭表示仍坚持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峰公司接到二审判决后仍然不服判,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再审时原告华峰公司仍然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体会:张宝魁律师作为被告远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全过程。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工程造价。原告华峰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是原告华峰公司的代理律师却在三次庭审中均自动放弃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拒绝履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一味坚持以自己一方的结算价款结果作为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最终结果只能是败诉。在工程款结算价款出现争议时,施工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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