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学律师。
被告:B。
原告诉称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XX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XX年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0万元,20XX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一致未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XX,XX通过XX银行向B转款50万元。20XX,B向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XX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欠款以转账形式B账号,今双方协商借款为4年(20XX-20XX),年利息为20%。已欠利息款为叁拾万元整,截止20XX,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未偿还过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XX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XX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借条,可以证明XX与B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XX通过转账给付的方式向B的账户出借款项,履行出借义务。B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款已届清偿期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B未归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XX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签订的欠条中已经约定利息的具体金额,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利息30万元。
如果被告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