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
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
车头立马掉头再上高速
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
这是什么操作?
原来是货车司机在“甩挂逃费”!
近日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在广东省、湖南省湘潭市、宁乡市等地高速公路通行。
为了达到逃费目的,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驾驶货车拖挂11轴车由广东连州站驶上高速,行驶至湘潭北服务区后,他将挂车卸下,于第二日驾驶车头从湘潭北站驶出高速,高速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后,被告人李某又驾驶车头返回湘潭北站服务区将挂车拖下高速,并从较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
被告人李某通过将挂车提前卸载在服务区,伪造仅驾驶车头行驶的假象,使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逃费行为共计发生3次,逃费合计13089元。
2023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通过非法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更要面临法律制裁,广大车主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同时,在高速公路入口“蹭”ETC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偷逃的通行费的主观故意,如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标准,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转载自:宁乡市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