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信息的前提
在欺诈合同中,必须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前提条件。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是指缔约方之一或双方不真实陈述或隐瞒了有关合同内容或合同标的的重要事实,从而引诱或欺骗对方缔约方采取某种行动或者放弃行动。如果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就不足以构成欺诈合同。
2、缔约方对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缺乏了解
当某个缔约方被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信息欺骗,必须对其缺乏了解。这就是说,如果在缔约关系中某个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另一方不能理性地做出自己的决策,就不能被认为是谨言慎行。
3、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欺诈合同的第三个标准是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欺诈手段仅仅是为了故意欺骗,但没有造成对方经济方面的损失,这同样不会构成欺诈。因此,在欺诈合同的认定过程中,合同缔约方应与合同实现后的利益得失相对应。
4、欺骗意图
当然,在欺诈合同中,欺骗者必须有故意的欺骗行为。这就是说,必须要有恶意企图,明知欺骗却仍行欺骗之实。如果欺诈者是出于无法预料的错误,或在遗漏重要信息时缺乏必要的尽职调查,则不能认定其为欺诈合同的一方。
在民事诉讼中,欺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必需的。只有从以上四个方面客观评价合同争议的情形,才能建立一个合理、具体、完整的认定标准。同时也为公正裁判提供了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5.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王晶、于军等合同诈骗、王晶诈骗案
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6.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也不宜直接定为合同诈骗罪——王喆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或者约定的抵押物无法实现抵押债权,也不宜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7.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首先明确被害人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吴孔华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8.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郭辉、李庆付、赵志丹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9.现场等待型自首不适用于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欣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10.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薛友海、马江华、涪陵博爱医院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11.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冯妮娜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12.在案关键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得出排他性结论应宣告行为人无罪——苏某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13.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考察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李刚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严格区分。
14.隐瞒无资质、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孙从旺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隐瞒自身无资质、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在对方交付保证金后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能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15.行为人明知其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转让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贡胜洪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却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并声称与多家企业签订巨额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良好,能产生巨大市场效益的事实,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6.彩票销售人员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而“空打彩票”,给体彩中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薄易震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于彩票销售人员“空打彩票”类犯罪如何定性,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刑事立法上也未对这类行为单列罪名进行规制。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诉讼,而审判机关从行为实质及立法本意出发,将被告人“空打彩票”的行为定性为其与体彩中心形成彩票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意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不履行支付钱款的义务,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7.既未经相关机关批准又未经保险公司授权,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张光大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既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部分赔付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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