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达民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黄XX,浙江XX律师
被告:管林X,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郑XX与被告管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进行冻结,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林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管林X多次向原告郑XX借款。原告郑XX分别以支付宝转账和现金给付的方式借给被告管林X145600元。之后,原告郑XX一直向被告管林X催讨。被告管林X陆续偿还30600元。被告管林X于2021年3月22日告知原告剩余款项将在一个月内归还。但被告至今并未偿还剩余借款115000元,现依法起诉。
被告管林X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54600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归还10600元,并在微信中承认尚欠13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2020年3月22日被告在微信中承诺一个月之内还。2021年4月24日,被告偿还20000元,现尚欠11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现被告未按约偿还本金,应从逾期次日起按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被告管林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林X应偿付原告郑XX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管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