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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问题】

股东投资一家公司后,当公司无法承担对外债务时,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1. 裁决A公司支付广告费。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几份广告发布合同,B公司如约履行完毕广告发布事宜,但A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却未向B公司支付广告费。本案根据合同约定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审理,北京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广告费壹佰万元。

2. A公司无力履行生效裁决。A公司不主动履行北京仲裁委的生效裁决,故B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查A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北京三中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3. B公司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赖女士为被执行人。

4. B公司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其中赖女士认缴金额为9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55月。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三中院调取了股东赖女士以及B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赖女士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B公司进行了入资,但是B公司在收到入资款后迅速将全部入资款转出,据此,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赖女士已实缴出资。另外,B公司还存在非法减资的情况,在未履行法定减资流程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减到了500万。

5. 北京三中院判决支持A公司诉请。法院判决追加赖女士为被执行人,在900万元的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赖女士认缴出资的期限是20355月,在此期限之前,赖女士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A公司以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赖女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此时,B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主张股东赖女士出资加速到期,法院应当支持,赖女士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B公司属于非法减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B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晚于其与A公司债权成立的时间,在此时点B公司是明确知悉其尚有债务未清偿但并未通知债权人A公司,因此,B公司的减资为非法减资,赖女士应在非法减资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本案既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又涉及非法减资。最终判决赖女士应在未出资的900万元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切不可心存侥幸,公司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做法了。

王琛律师主要从事家事及财富传承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家事纠纷解决、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的方案设计,帮助客户实现家庭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