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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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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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张志刚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执申字第42号

大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某某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

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

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

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张志刚律师,内蒙古朗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3年开始专职律师生涯,法律工作经验丰富。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朗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5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