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甲公司系一家从事冷冻食品批发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外省。被告乙为个体工商户,在甘肃省经营一家餐饮店。自2023年起,甲公司应乙要求,多次向其供应冷冻肉类等食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以送货单、微信记录等方式确认。
2023年12月,经双方对账确认,乙尚欠甲公司货款共计4万余元。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5年7月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案件经过
甲公司按约定向乙供应冷冻食材,初期乙尚能按时付款,但自2023年下半年起,乙开始拖欠货款。2023年12月,甲公司与乙进行对账,确认乙尚欠货款41923元。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乙始终未支付欠款,也未提出合理抗辩理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所欠货款,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是否确实拖欠原告货款及具体金额;
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未到庭应诉是否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
四、诉讼过程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送货单、对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送货记录和对账行为,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拖欠货款4192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利率标准应适当调整,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更为合理;
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1923元;
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55.7元(暂计至2025年4月20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4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买卖合同纠纷,体现了以下几方面法律意义:
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实际交易行为,仍可依法成立合同关系,保障交易安全;
逾期付款责任的承担:买方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体现合同诚信原则;
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维护司法权威;
支持小微企业维权:本案原告为外地小微企业,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债权,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通过本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保留交易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李海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