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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蒋牡丹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蒋牡丹、虞文君,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基于《借条》、银行账户明细及电子回单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程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出借人:张某;

借款人:程某某;

借款时间及交付方式:2017年6月9日以刷卡方式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1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91900元,原告陈述同日并以现金方式支付8100元;

结算时间:2017年7月16日;

结算结欠借款金额:320000元;

还款期限:2017年12月31日本金与利息一并归还;

利息计算方式:月利率3%;

违约责任:到期不还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还款情况: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9月26日归还50000元,2017年11月14日归还16700元,2018年4月23日归还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某某的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全部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定上限,本院予以调整为年利率24%。被告支付的款项应按照先抵扣利息、违约金再抵扣本金的顺序予以清偿,原告计算的借款本金有误,本院予以修正。关于原告违约金的诉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暂算至2019年1月28日为70508元,此后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某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776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程某某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70508元(暂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78元,被告程某某负担65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360元,被告程某某负担2260元。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牡丹律师,现为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自从业以后,先后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办理过离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0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