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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写错=医院全责?诉前做过的鉴定到了法院还认吗?一文讲透医疗纠纷的“两大硬核实务”

发布者:包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病历写错=医院全责?诉前做过的鉴定到了法院还认吗?一文讲透医疗纠纷的“两大硬核实务”

  【案情背景】急诊室里的生死时速与病历迷雾

  2019年8月的一个深夜,中年男子林先生(化名)突发意识丧失,被120急救车紧急送往北京某三甲医院(下称“医方”)急诊科。入院时,林先生已无自主呼吸,大动脉搏动消失,心电监护提示心室停搏。

  医方迅速展开了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及注射肾上腺素等一系列心肺复苏抢救。遗憾的是,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林先生仍未能苏醒。家属最终决定放弃抢救,林先生被宣告临床死亡。

  事发后,医患双方产生争议。在诉前,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委托某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虽然病历中出现了“医生应诊时间记录不准”以及《死亡病例讨论》中记载的“既往史(高血压、冠心病等)”与事实不符等书写错误,但这些错误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林先生的母亲郭女士(化名)对该鉴定意见强烈不满。她认为,病历中连患者的病历号、既往病史都写错了,甚至抢救人员与讨论人员对不上,这说明医方伪造病历、抢救存在重大过错。随后,家属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强烈要求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机构再次进行评判。

  【争议焦点】重新鉴定流产,病历瑕疵能否推定全责?

  一审法院受理后,同意了患方申请,摇号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然而,该鉴定所以“案情疑难复杂,超出机构鉴定能力”为由,退回了鉴定委托。

  此时,案件陷入僵局,庭审焦点集中在两个极其核心的实务问题上:

  1.诉前委托的医学会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不再继续寻找新的鉴定机构,程序是否违法?

  2.病历客观上确实存在写错既往史、病历号等“不规范”情形,能否据此直接适用《民法典》(或原《侵权责任法》),“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全责?

  【裁判结果】法院采信诉前鉴定,认定医方无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前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在重新鉴定机构退案后,患方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实质性证据。因此,法院采信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无责,驳回患方全部诉求。

  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无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应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医疗诉讼必须认清的两个底层逻辑

  客观评析本案,其中折射出的两大法律实务要点,值得所有医患双方、医疗从业者及代理律师高度重视:

  一、关于“诉前鉴定”的效力:契约精神与重新鉴定的高门槛

  实务中,很多患方有一种误解:认为“诉前在医调委或医学会做的鉴定只是参考,到了法院我可以随便推翻,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这是一个极大的维权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取得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依然具有极高的法定效力。法律强调契约精神与程序安定,除非一方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事由,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同意再次委托鉴定。

  实务提示:患方在诉前同意共同委托鉴定时务必慎重,应充分准备材料、参与听证;如果在诉前鉴定中获得不利结果,不要盲目寄希望于诉讼中的“重新鉴定”,而应将重点放在寻找原鉴定意见的“致命硬伤”上。

  二、关于“病历书写瑕疵”:不规范≠有因果关系≠推定过错

  本案中患方紧抓不放的,是病历记录中的多处错误。不可否认,由于临床工作的高压与繁杂,病历书写不规范是目前全国各级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写错了”是否等同于“治错了”?在法律上需要严格区分:

  一般性的书写瑕疵(本案情形):如果只是患者姓名错别字、年龄登记错误、微小的时间差,甚至是类似于本案中《死亡讨论摘要》里将既往史写错,只要这些瑕疵没有影响对核心诊疗行为(如:几点几分做了什么抢救、用了什么药)的还原,专家依然能够通过整体病历判断出抢救过程是合规的。这种情况下,写错字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致命的实质性瑕疵(推定过错情形):法律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针对的是核心病历记录。如果医方伪造、篡改病历,或者核心的手术记录、急诊抢救用药记录、关键知情同意书缺失或混乱,导致鉴定专家根本“无法还原真实诊疗过程”、“无法判断医方到底有没有违规”时。此时,医院将因自己的病历管理失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将依法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医疗纠纷的裁判,是医学科学与法律规则的严谨碰撞。病历不仅是医生的“保护神”,也是患者的“维权剑”。规范病历书写是医院长期的必修课;而对于患方而言,理解“因果关系”的法律内核,不纠缠于无关痛痒的笔误,聚焦核心诊疗行为的合规性,才是理性、高效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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