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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次举报

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

为了规避用人风险

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等其他名目的协议

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而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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