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酒后在深圳市光明区某KTV对面某餐馆附近被他人无故推倒,深感不忿,立即到一便利店购买了两把菜刀随身携带,意欲吓唬推倒其的人。同日21时许其去到上述乡村鸡煲餐馆,将被害人韦某、盘某某误认为推倒其的男子,遂持两把菜刀追砍,后被韦某、盘某某当场制服。2019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深圳市某医学院急诊科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菜刀2把。
②辩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2把,依法予以没收。
③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④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
一、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量刑可酌情从轻……。
二、量刑建议:……根据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1.坦白。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刑事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三、适用缓刑建议:……鉴于本案被告人并未造成人员受伤,同时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⑤法院意见
被告人林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韦某、盘某某损失各人民币1500元,二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持凶器恐吓他人、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