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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境外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买方反诉胜诉,获双倍定金 40 万元返还

发布者:高龙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2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涉境外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买方反诉胜诉,获双倍定金 40 万元返还

 

## 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买方)与境外身份的房屋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深圳某住宅物业,房屋总价款 350 万元,买方支付定金合计 20 万元,双方约定限期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手续。合同签订后适逢疫情,卖方身处境外,后续交易推进陷入停滞。交易拖延近三年,卖方主张系疫情客观原因导致履约受阻,反起诉我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收我方全部定金,并要求我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接受委托后,律师代理买方提起反诉,主张卖方存在根本违约,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 初步判断

 

案件属于涉港澳台主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疫情是本案重要背景。初步梳理全案时间线,买方已经足额支付定金,多次通过中介催告卖方履行配合办理资金监管的合同义务;卖方长期未到场办理交易手续。

初步判断:本案存在疫情客观因素,但疫情不等于可以无限期拖延履行合同;卖方负有配合办理资金监管的协助义务,在有公证委托等替代履约方案的情况下,仍长期不推进交易,存在违约嫌疑;但卖方会将全部责任推给疫情通关受限,案件存在较大对抗空间,不能保证必然胜诉。

 

## 真正难点

 

1. **疫情背景的责任划分难**:卖方以身处境外、疫情通关限制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主张属于客观不可抗力,自身不存在违约,疫情抗辩极易影响法官心证。

2. **履行期限模糊**:原合同履行期限因疫情口头顺延,双方未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没有明确新的履约截止时间,对于 “是否逾期、何时起算逾期” 双方各执一词。

3. **解除行为效力争议大**:我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对方不认可解除效力,主张我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4. **本诉反诉交织**:原告本诉要求没收定金、主张房屋占用费,我方反诉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本诉与反诉结果互相牵制,一旦反诉不成立,我方已付 20 万定金将面临被没收风险。

 

## 证据问题

 

1. 双方没有书面补充协议,疫情后顺延履行期限仅有微信聊天记录,缺少书面文件固化。

2. 大量催告、沟通记录分散在中介微信群、私人微信中,聊天记录时间跨度长达近三年,记录杂乱,需要筛选、公证固定。

3. 需要区分:哪些是客观通关障碍,哪些是卖方主观拒绝采用公证委托等替代履约方案;需要完整固定中介多次提出公证委托、远程办理方案,但卖方不予采纳的完整沟通记录。

4. 解除通知的送达证据需要固定,证明对方已经收到解除通知。

 

## 律师判断

 

1. 疫情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永久免责理由。即便本人无法入境,内地司法实践允许通过境外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卖方不能仅以身处境外作为无限期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2. 买方、中介多次向卖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替代履约路径,卖方持续拒绝,已经超出疫情客观障碍范畴,属于怠于履行合同协助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3. 在卖方长期怠于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买方有权依法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发生解除效力。

4. 合同解除后,违约的出卖方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因双倍定金已经足以覆盖买方损失,佣金、资金占用利息等额外损失难以重复得到法院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存在败诉风险。

 

## 关键节点

 

1. **证据梳理固化**:代理律师整理近三年全部微信、中介沟通记录,对关键聊天记录办理公证,完整还原中介多次提出公证委托、远程代办方案,卖方拒绝采纳的全过程,区分客观疫情障碍和主观怠于履约行为。

2. **诉讼策略选择**:面对原告起诉没收定金,不被动应诉,直接提起反诉,把诉讼主战场转换为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提出确认合同解除、双倍返还定金的核心反诉请求。

3. **庭审焦点对抗**:庭审重点论证:疫情不等于无限延期,公证委托是可行替代履约方案;卖方并非客观不能履行,而是主观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我方解除通知合法有效,合同已经解除。同时抗辩原告主张房屋占用费的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4. **取舍诉讼请求**:律师预判,在主张定金罚则的情况下,佣金、资金占用利息等额外损失大概率不被支持,该部分作为辅助诉求提交,提前向当事人释明风险。

 

## 最终结果

 

1. 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于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2. 判令本诉原告(卖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00 元**;

3. 驳回卖方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4. 驳回我方反诉中佣金、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赔偿请求。我方核心反诉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 风险提示

 

1. 涉港澳台主体房屋买卖,当卖方无法到场时,应当提前约定公证委托代办方案,**务必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固化变更后的履行期限、履约方式,不要仅依靠口头沟通**,避免后续对履行时间产生争议。

2. 疫情等客观不可抗力,仅能合理顺延履行时间,不等于可以无限期不履行合同,有替代履行方案可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约。

3. 定金罚则与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不会同时全额支持;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后,额外再主张佣金、利息等损失,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4. 行使单方解除权,催告、解除通知的送达、留证非常关键,建议使用可留存送达凭证的方式发送,重要聊天记录及时做证据公证保全。

 

## 价值总结

 

本案是典型疫情背景下涉境外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易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混淆 “客观不能履行” 和 “主观不愿履行”。即便一方身处境外,法律允许通过公证委托实现交易推进,不能简单将跨境出行不便全部归责于疫情。

本案通过完整固定长期沟通、催告证据,清晰区分客观障碍与主观怠于履约行为,通过反诉的诉讼策略扭转局面,成功适用定金罚则,为买方挽回全部定金损失。对跨境房产交易、疫情遗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具备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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