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方舒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1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川,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89年12月1日出 生,汉族,住所地江XXX镇南河村周圩组 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舒,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XX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公司)因与被 上诉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 民法院(2022)津 0117 民初 710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千 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闭卷 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最终,法院支付我方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