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8日,安龙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太平洋公司(乙方)签订《安龙县人民政府太平洋建设集团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作框架性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合作建设项目名称及规模:安龙县城迎宾大道延伸线、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路网及供水工程、物流园区路网及土木工程、南环线、北环线、轻工业园区路网及标准化厂房、仙鹤坪景区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自2011年至2015年,总投资约30.8亿元人民币。
2014年6月10日,太平洋公司中标承接安龙县教育局发包的安龙县教育园区一期场地平整及道路市政工程项目,并收到《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后,太平洋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3日,案涉工程经贵州兴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审计价款为45,934,080.66元,已付工程价款为34,369,000元。另查,太平洋公司具有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安龙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担保是否有效,安龙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的规定,安龙县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其作为担保人在案涉《施工合同》中签订的涉及担保的部分系无效的,故安龙县人民政府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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