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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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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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就不经营了,是否可以要求退钱!

发布者:汪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458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16日,冉、程、杨共同成立悦饰界装饰有限公司,并进行企业登记,登记信息显示,冉为法定代表人,冉为执行董事,程为总经理,杨为监事,程、杨、冉三人出资金额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60万元。

2019年11月18日,程、杨、冉共同签订《悦饰界装饰股份合同》约定,三人合股(合伙)开办一家装饰公司,全面实施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三方对出资和占股比例都进行了约定,还约定了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4月7日,廖经程引进入股悦饰界公司,廖与悦饰界公司签订《悦饰界装饰股份合同》(以下简称4月7日《合同》)约定,廖与悦饰界公司开办装修公司,廖出资20万元,占公司股份10%,合伙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起,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股,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冉作为公司运作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同年4月8日,廖向悦饰界公司交纳了出资款20万元。

2020年9月,杨、程与冉协调退股,悦饰界公司的债权由冉收取,债务由冉承担,冉占饰界公司100%的股份,悦饰界公司由冉丁经营管理,并以悦饰界公司名义向杨出具12万元的欠条,向程出具欠条8万元,三人共同在外一笔借款13万元,若冉偿还了,则杨、程不再要求偿还公司及冉支付欠条上的12万元、8万元。现悦饰界公司属于经营亏损状态。廖以冉、悦饰界公司严重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诉求:

1、判令解除廖与道真悦饰界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悦饰界装饰股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投资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984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4月8日起算至被上诉人返还投资款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悦饰界装饰股份合同》应否解除及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廖与悦饰界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悦饰界装饰股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虽然其余股东对廖入股并支付20万元款项的事实表示无异议,但廖入股的目的是享有相应权利义务,其除了交纳涉案款项外,在未参与公司经营亦未享有参与公司分红等权利义务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公司就已经没有正常经营,故双方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对廖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因廖的入股目的未能实现,故对其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涉案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系廖与悦饰界公司,相应的合同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悦饰界公司理应返还廖交纳的20万元入股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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