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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作者:宋亮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次举报

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宋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主要擅长劳动人事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26
  • 擅长领域:法律文书代写、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