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段婚姻的终点,一场纠纷的起点
今年春天,我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赵女士是曲靖某中学教师,与丈夫结婚十二年,育有一子一女。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破裂。赵女士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不是舍不得这段婚姻,而是舍不得财产。
夫妻名下有三套房产——一套在曲靖富源,是婚后购买的;一套在昆明,是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还有一套在宣威,是赵女士父母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此外还有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丈夫提出:所有财产“一人一半”,但两个孩子都要跟他。赵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条件。
二、离婚案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作为曲靖离婚律师,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财产分割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赵女士的案件中,三套房产的性质各不相同。富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昆明的房产属于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根据司法解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宣威的房产虽然是赵女士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需要审查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是赠与赵女士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赵女士的案件中,两个孩子一个十岁、一个六岁。十岁孩子的意愿需要征求,六岁孩子的抚养权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
债务承担问题。 离婚案件中还经常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实践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三、律师实务建议
第一,离婚前做好财产梳理。全面梳理夫妻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等财产,收集相关权属证明和财务凭证。第二,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居证明、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三,理性对待子女抚养问题。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法院判决的首要考量因素,不要将子女作为财产分割的筹码。第四,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调整,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情感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仅做律师实务研究,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许江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