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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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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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发布者:陈国平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承包某小学工程,包转包给扬州B劳务公司,后B劳务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室外工程分包给C公司。因B劳务公司不能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故B公司与C公司协商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以便开具9%的工程增值税票。工程实际履行中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申请付时,明确载明B公司承接A公司某小学工程,并将某小学工程的室外工程分包给C公司,并委托A公司代签合同委托A公司支付工程款。C公司在委托付申请书中签字盖章。C公司以其与A公司之间存合同关系诉至法院,某基层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纷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转包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违法分包情形的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即直接前手)主张权利。

陈国平,男,1971年2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4年11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对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行政诉讼、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