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述:本案原告系个人,系某裙房外幕墙工程的劳务分包方,分包方为合规考虑,特意引入第三人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劳务分包的承包人签署合同并进行收款走账。待施工项目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后,分包方仍存在欠付施工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通过行政机关对被告分包单位欠付施工款事宜进行投诉,在行政机关介入调解的情况下,形成会议纪要,确认了被告方欠付原告方施工款的事实。
2、本案作为典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方系不具有法定劳务承包资质的个人的案件,庭审实践中,对于案涉工程劳务施工是否实际系原告承包,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欠付款项金额的构成与形成,也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本案中,原告因提交了会议纪要确定了签署两点事实,同时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将实际承包人与分包方之间的实际劳务分包关系浮出水面,进而使得案件事实审查变得明朗清晰,支持原告方的诉请也有了事实的依据。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