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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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作者:王晓洁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次举报

基本案情


王某和于某是同学。2019年3月17日,于某以承揽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某现因经营资金紧张借现金1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于某催要,但于某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1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王某、于某达成借款合意后,王某已将借款交付于某,双方借贷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应按照约定返还王某借款。王某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皆视为没有利息。但无论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在借款期限内还款,出借人均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此时出借人可根据双方是否约定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本案中,王某和于某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王某要求于某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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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洁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君澜律师事务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王晓洁从事多年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股权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