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雷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肖XX,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安徽XX律师。
被告:卞XX,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的(江北XX律师。
原告肖XX诉被告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07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一直在被告手下从事钢筋工工作。农历2015年年底,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用35000元。农历2016年年底,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用120000元。2018年3月,原告又出借给被告80000元。故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35000元的欠据一份。2019年2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35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据一份,承诺2020年2月1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
被告辩称,其从未拖欠过原告劳务费用;其向原告借款80000元是事实,后已偿还35000元,尚欠45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带领他人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曾于2017年1月22日、1月26日分别向原告账户汇入劳务费用100000元、139746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35000元的欠据一份,原告陈述该金额中含有借款80000元,劳务费用155000元。后被告还款35000元,遂于2019年2月1日又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据一份,该借据中载明还款日期为2020年2月1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及借贷关系。对于借款金额8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金额中的155000元,应视为对所欠原告劳务费用的结算。被告向原告支付35000元后,又出具了200000元的借据,一方面进一步印证了之前欠据形成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双方已将所欠劳务费用转化为借款。现原告以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并无不当。被告承诺了还款期限,现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卞XX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