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办公楼装修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工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7月26日,合同价款560000元,承包方式为半包,被告如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拖延工期,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后,被告拒绝施工,多次沟通无果。为降低损失尽早完工,原告重新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及返工修补。
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是事实,但被告已按合同完成了项下工程,且原告已支付对应工程款项。仅剩下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6万元因付款时间未到期,原告未能支付。被告完成工程后,原告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原、被告在第一次签订合同后,于2020年9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内容,且被告的施工有些是依据原告即甲方完成对应的工程后的施工,所以不存在被告延误工期的事实。被告已完成全部施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个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完工部分已交付使用,被告针对已完成施工的工程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工程价款。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尚未完成全部施工的情况下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对于未完工的工程,被告应继续完成。被告未能继续完成施工,相应的费用应予扣减。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原告为完成后继未完工及整改已实际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抵扣涉案工程质保金6万元后,酌定被告返还原来53792元(135852元-22060元-60000元)。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3792元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被告已完成全部施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难点:本案的难点为装修公司为了赶工期超付了工程队的款项,但是工程队临时又希望加钱,双方谈不拢,工程队拿钱跑路,装修公司只能另外请人继续做剩余的工程。就是因为赶的比较急迫所以导致,在装修在做后续工程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公证记录,装修队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工作没有做。在诉讼过程中,案涉的装修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所以才会有被告辩称所有工程已全部完工的说法,希望借以蒙混过关。本律师接受案件后及时对未完工的项目进行记录梳理,在呈现法院后能够清楚的辨别已做和未做项目,最终支持了请求。
律师建议:此类“烂尾”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对现场进行公证记录,以防止施工人员对施工完成部分进行抗辩,在不能区分工程由谁做的情况下,会对业主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
秦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