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一与三被告系朋友关系。三被告合伙期间需要资金周转,起初要求王一投资,后王一撤出,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王一经营水果店,陆续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向三被告出借资金。2020年4月1日,王一与被告王二、李三对账,确认有405000元未归还,两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该份欠条上王二的签名系李三代签,后王二于2022年1月15日补签。由于两被告迟迟未还款,2022年1月15日重新对账,确认欠付本金405000元、利息30825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等。被告李四作为合伙人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一通过微信与李四确认了担保事宜。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李四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三辩称,王一跟被告王二、李四合作的事情我没有参与,合作方式及细节我不清楚。现在我知道两年之内不能撤股,王一说协商撤股应该出具凭证。405000元的借条和欠条是为了配合王一搪塞他妻子写的,王一应提供借款交付的流水。
本案中,王一与王二、李四协商合伙经营家居店,王一投入了资金,后提出撤出合伙,王二、李四向其出具了三张金额合计380000元的借条,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并约定了利息。2020年4月1日,李三、李四向王一出具405000元的借条确认借款事实,且于2022年1月15日二人再次对欠款405000元的事实进行确认并出具欠条,李三构成债务加入,应与王二担共同还款责任。现王一主张王二、李三归还借款405000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四在微信中确认对二、李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王一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难点:本案的难点1、在于投资有风险,如是作为投资款是不能随意要求返还的。2、本案因为王一是作为水果零售商,其钱款来源较为零散,有大部分是现金交付,故法院对于交付的核查非常仔细,才有了被告所要求的提供转账记录的问题。
律师建议:如借款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及时与对方对账并书写借条。
秦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