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被告一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摘录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申请表背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对账及还款”第3项“**贷记卡条款”的内容包括:“(1)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该领用合约另约定有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分行(透支债权人、甲方)、被告一(透支债务人、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乙方通过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项付款业务取得最高透支额度50万元,具体透支金额以实际透支消费为准;乙方以其**办理的**信用卡(卡号为62×××12)用于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项付款业务;本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乙方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甲方偿还透支资金,乙方每期应偿还额=透支金额/还款期数;每期应偿还金额记入**信用卡账户后,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信用卡信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执行;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收取的手续费,无论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情况如何,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予以退还;甲方连续三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透支资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
同日,被告一在《客户须知》上签字,《客户须知》的主要内容如下:1、您在我行办理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的还款日为次月起每月的20日之前,请您提前将每月分期款项存入卡内。2、您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总额为52150元请您在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前直接存入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内。3、您的分期付款交易金50万元,交易期数为36期,首期还款金额为13920元,以后每期还款金额13888元。4、该卡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后只能存款用于还购车贷款,不能作为其他消费用途或取现。5、如果您办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款,您所缴纳的分期付款手续不予退还。6、在分期付款期间,如累积两次没有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我行有权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扣款项全部记入您的信用卡账户;7、抵押方式的特别约定,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支行,保险车辆发生的理赔赔款只能清算入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购车分期付款,被保险人不得中途提现和转账。被告一在分期还款表上签字,该表格载明:汽车贷款金额50万元、贷款总期数36期、还款方式等额、本金归还方式按月、首期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52150元、首期偿还本金13920元、每月偿还本金13888元;在分期付款期间,如累积两次没有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我行有权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扣款项全部记入您的信用卡账户;您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款,我行将对您未还的透支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扣款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被告一持卡号为62×××12的**信用卡在***XX公司消费50万元。
被告二、三与****分行签订《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了确保被告一对贷款人所负有的债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包括:在人民币40万元的最高额度内,贷款人依据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借款等而享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分行取得了苏(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明:权利人为****分行,义务人为被告二、三,坐落为镇XXXX自行车库,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XX7)**市不动产权第0XXXX4号,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权,房产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40万元,债权履行期限为**年4月30日至**年4月25日,为第二抵押权顺位于江苏**有限公司之后。
**年3月20日,被告二、三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一与****分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
被告一自**年5月30日起未按约还款,截至**年8月9日结欠透支本金148857.4元、透支利息634.07元、滞纳金998.87元。为催讨本案借款,****分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提起诉讼,并约定律师费10424元。
****分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信用卡章程》,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
审理中,被告一申请证人张X出庭作证。张X的证言主要为:被告一的朋友李X将被告一购买的涉案车辆抵押给张X,张X没有具体核实车主情况。车子卖掉后,张X给了被告一20万,又还了信用卡20万,张X也找了朋友拿房子作抵押。张X愿意归还本案借款,但认为不应归还利息和违约金。
****分行不同意本案借款的债务人由被告一、被告二、三变更为张X,认为被告一已支付的52150元为分期手续费,被告一未按约还款,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归还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
被告二、三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被告一的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主张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债权数额以他项权证记载为限。被告一所称的涉案债务由案外人张X归还,实际是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涉案债务承担人由三被告变更为张X,三被告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切勿随意将贷款随意转借他人,或用自身信用为他人借款,除有非法转贷的风险外,在对方无力偿还,将产生违约,借款银行会向你催要债务,对自身信用及财产造成损失。
秦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