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都挺好》最新剧情:苏明成因为朱丽的失业对自己的妹妹苏明玉怀恨在心,在车库蹲守将苏明玉打成轻伤,苏明玉在大嫂的帮助下报警,苏明成被警察带走,后来被送到看守所。最后在所有人的重压之下,苏明玉最终选择和解,苏明成从看守所走出来了……很多网友纷纷表示不公平,明明打人不对,为什么可以不接受法律的制裁?苏明玉说撤诉就能撤诉了?那还要公安干嘛?网友们的这种想法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可以选择和解撤诉,难道刑事犯罪也可以这样操作吗?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苏明成为什么可以重获自由。
一、苏明成的罪名及量刑
苏明成对苏明玉拳打脚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最终造成了苏明玉轻伤的后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有三种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剧情,苏明玉构成轻伤,所以量刑应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苏明成与苏明玉达成和解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前面两个条件无须赘述,我们来看一下后三个:苏明玉对苏明成的要求只有一个,就是宣读苏明玉为其拟好的忏悔书,苏明成已经当场履行完毕,所以符合第三和第四个条件,至于第五个条件,苏家全家都在为如何救出苏明成而努力奔走,自然完全符合。
三、苏明玉“撤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应当依法实行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剧情,苏明成“被关”三天,这个时间检察院还来不及批准逮捕,所以苏明成重获自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苏明玉“撤诉”的说法还是不妥当的,刑事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诉案件,一种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没有撤诉的权利,能做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另外,苏明成从看守所出来并不表示检察院就一定不起诉了,不批准逮捕的标准并不仅仅是否构成犯罪,还有一点是这个人是否还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苏明成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逮捕,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没事了,如果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苏明成构成犯罪,只是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逮捕的必要,那么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对于苏明玉最终选择与苏明成和解的结局,网友众说纷纭,有些觉得“真是太快人心”,有些认为苏明玉还是“太心软了”。小编从法律角度来说,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系近亲属之间犯罪,特殊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如何化解双方之间积怨已久的矛盾,维持持久稳定的家庭关系。如果只是进行生硬的刑事制裁,并不能解决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针对此类案件进行刑事政策的相应调整,注重亲属之间的情感修复,才是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