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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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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案例: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维权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539人看过


案情介绍

李某是山东滨州某镇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后因为经济原因在当地承租房屋进行食品加工经营,虽然生意平平淡淡但是还够一家人的生活。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李某的承租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却与市场价格相差甚大。过低的补偿款不足以补偿此次拆迁带来的损失,李某多次与拆迁方交涉未果,一直未签订协议。同时让李某不解的是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太低,并且没有看到任何的相关征地拆迁的文件,一筹莫展下李某决定不能坐以待毙,在网上看见过类似的强拆等新闻消息,害怕自己在步入后尘,所以及时寻找专业的律师咨询,最后经过朋友介绍来到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经过一番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自己拿到合理的补偿。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立项、规划等相关机构及当地政府,在规定期限,有关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任何答复。但是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打乱律师的维权之路随后律师主动出击,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相关部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在律师有理有据的措辞以及搜集到的证据面前,提交的材料使得复议机关信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到此取得了胜利,律师考虑到最终还是要为委托人拿到补偿,随后又发出律师函,明确态度表明立场,并希望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协议解决此次纠纷。并四处奔波沟通相关部门希望和谐解决此事,最后终于同意提高补偿,在双方几次协商谈判后,经委托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委托人李某也拿到满意的补偿款。

【杰睿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等规定,确定在本案中委托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未予大答复,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很难及时掌握清楚相关的拆迁信息,对政府部门作出的相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文件更是莫名其妙、不知所以,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我所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许多类似的案件,因律师及时的介入,使被拆迁人快速有效的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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