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戚某是湖北宜昌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八十年代初取得政府发的自留山经营证,后与村委会签订生产基地扶持合同,在自留土地上种植果树。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戚某的土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拆迁方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征用面积包含戚某种植用地,得到果树补偿费。可之后得知次用地批给他人建房,因不满找到我所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将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以政府及村委会行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审批建房用地的行为。戚某诉称所批建房用地属于自己,以颁发的自留山经营为证据,并有与村委会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被告称自留山经营证的范围与审批建房用地的范围不一致,并且领取了补偿费,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及镇建设规划站审查同意,予以审批合法,没有侵犯戚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法院判决维持人民政府作出的建房的批复。戚某不服决定上诉,在律师的努力下,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最终法院认为上诉有理,诉请应予支持,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批准土地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
【杰睿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戚某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戚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