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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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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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被责令限期拆除如何维权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370人看过


案情介绍

陈某是河南濮阳人,八九十年代就在当地经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倒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后经家人帮助,利用其在当地的住宅房屋经营食品加工,缓解生活压力和维持生计,虽然不如从前但一家人也很满足。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陈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补偿方面过低,如果签订得到的补偿会使陈某一家的生活更加拮据,所以一直未签订协议。所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一份强制执行通知使得陈某一家更是雪上加霜,茫然无措时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向当地规划局以及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回复后,经过反复查找对比,发现违法之处,并将证据拿到手。随后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以避免执行强拆。可要是争取最后的胜利显然现在还不够,必须将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推翻,那就需要大量的证据去证明其不合法性。于是提出听证会,将事实证据一一摆出。后又向拆迁方送出律师函,希望公平公正原则下以协商来解决。在律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陈某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杰睿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以及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许多拆迁征收案件中因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使百姓得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生活上变得困难,不要得过且过,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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