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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某县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经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土地征收。因为补偿不合理,谈判结果不理想,征收方为了强迫张先生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欲要强拆张先生的房屋。此时张先生认识到光靠自己的能力是不能解决问题了,因此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寻找、比较后来到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我所律师在全面、详细的了解案情后,认为征收方在此次强拆行为中不管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经过耐心、专业的解答后,双方达成了委托代理协议。
【案件审理】
律师在接手张先生的案件后,经过全面、准确的分析后,对强拆行为迅速制定维权方案,认为当务之急是先保住房屋,为提高拆迁补偿谈判争取时间,即一纸诉状将某县城管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庭审中,某县城管认为对张先生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系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还狡辩自身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是被告。经过法院审理:
1、首先对某县城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出认定,根据相关批复,县城管实施行政处罚权系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本案的行政主体资格。
2、对某县城管的强制拆除决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作出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必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以批复或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某县城管未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决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强制拆除决定书。
【杰睿说法】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都有具体要求,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本案中,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进度,用强制拆除的手段迫使张先生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最终逃脱不了公正的法律判决。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律师也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