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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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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巧妙维权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9日|分类:行政 |319人看过


【案情简介】

方先生在浙江省宁波市某村拥有房屋及蔬菜大棚,以种植蔬菜为生。因为地方涉及拆迁项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以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则要强制拆除。律师介入案件后,及时对上述通知书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首南街道办事处复议不理,径直拆除了方先生的房屋和蔬菜大棚,不仅将其种植的蔬菜掩埋,强拆前也没有对财产作出合理安置,造成方先生的合法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决定委托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维权。

案件审理

  类似这样的拆除行为已经演变为了另类的强拆手段,取代赤裸裸的违法强拆,这样的拆除显得更有“法律依据”,更能令老百姓信服。但是对于专业拆迁律师而言,只不过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罢了。

  得知房屋遭遇强拆后,虽然方先生一家人有过焦虑、不满甚至愤怒,迫切确认强拆违法在律师看来时机尚未成熟,还不能启动诉讼程序。为了坐实街道办强拆违法,律师静待复议结果,复议结果确认强拆前置程序违法,意味着强拆行为已经丧失法律基础。所以,就在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得知复议机关已经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后,律师立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首南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应对律师提出的被告于复议期限内实施强拆行为违法的主张,街道办事处竟断章取义搬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但是结合《行政强制法》可知,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在他们的违法行为面前,被告的狡辩其实只能更显苍白无力。

  不仅如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查处职权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依法履行。而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满足查处主体资格,对方先生的房屋及蔬菜大棚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辩,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2017年3月21日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方先生所搭蔬菜大棚和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杰睿说法】

总有拆迁户会问:“我们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透过这一案件可知,当然是专业律师介入的越早,对案件的把控更主动。倘若没有专业拆迁律师介入,遇到强拆的老百姓因为欠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绝大多数会直接提起强拆违法之诉,试图通过法院判决强拆违法。但是,如果没有前期充分的铺垫工作,没有撤销强拆基础,强拆之诉定会困难重重,也不能足以对相关部门施压,达到合理拆迁补偿之效果。唯有掌控全局、把控节奏,才能在环环相扣之下循序渐进的实现维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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